歐盟CE認證標志簡介
電子、電器類產品如果要進入歐洲市場銷售,就必須符合一系列歐盟有關指令,包括電磁兼容指令(CE/EMC Directive)-89/336/EEC和低電壓指令(CE/LVDDirective)-73/23EEC,并標貼CE標志。EMC指令主要測試產品的電磁干擾和抗干擾方面的性能。LVD指令主要測試產品的**性能,包括標注爬電距離和間隙距離,防電擊保護,耐高壓,溫升潮態,防火阻燃,結構強度等。按標準EC/LVD測試。
CE標志是一種**認證標志,被視為制造商打開并進入歐洲市場的護照。凡是貼有“CE”標志的產品就可在歐盟各成員國內銷售,無須符合每個成員國的要求,從而實現了商品在歐盟成員國范圍內的自由流通。
在歐盟市場“CE”標志屬強制性認證標志,不論是歐盟內部企業生產的產品,還是其他國家生產的產品,要想在歐盟市場上自由流通,就必須加貼“CE”標志,以表明產品符合歐盟《技術協調與標準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這是歐盟法律對產品提出的一種強制性要求。
CE標志無處不在。所有產品在投放市場前都必須加貼“CE”標志,“CE”標志并不是為了達到某種商業目的,也不是產地標志,在歐洲聯盟的法律中被定為法律合格標志。所有新產品投放市場前必須加貼“CE”標志(不管產品是由成員國生產的,還是由其他國家生產的)。除此之外,所有從其他國家進口的使用過的產品及所有經過重大修改的產品(可視為新產品)上市前都要求貼“CE”標志。
CE標志必須由制造商或設在歐盟內受指定的代表加貼。制造商(歐盟內或來自歐盟外)是使產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終負責人,制造商也可在歐 盟內指定一個全權代表,負責將產品投放市場的人員應承擔制造商承擔的責任。
原則上講,為確保產品符合相關指令的所有要求,必須在完成所有合格評定程序后方可在產品上加貼“CE”標志,加貼“CE”標志的工作常常是在生產階段之后完成。。例如,先將“CE”標志貼在參數標牌上,直達檢驗完畢之后再將“CE”標志貼到產品上。但是,如果“CE”標志是用印模沖壓或鑄模方法加貼,形成了產品或零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么,標志可在產品生產的任何階段加貼,只要在整個生產過程中的合格評定程序中驗證產品是合格的即可。
CE標志表明產品符合指令中所涉及的*基本的公眾利益,因此可被視為傳遞給國當局及相關團體的基本信息,從而要求加貼在產品上的“CE”標志必須是在顯著位置,并且清晰可辨,不易涂抹。通常情況下,“CE”標志加貼在產品或其參數標牌上,若不能將“CE”標志直接貼到產品上,也可加貼到產品包裝或產品的包裝產品附帶文件上,但需證明“CE”標志不能貼產品上的原因 ,如某些易****,或由于受某些技術和經濟條件的制約,或是由于不能保證達到“CE”標志的尺寸要求或不能做到標志清晰可辨、不易涂改的要求,在這些情況下,可將“CE”標志貼在包裝或附帶文件上。
CE標志*低高度不得少于5mm如果縮小或擴大應按比例進行。指定機構可依據所采用的合格評定程序參與設計、生產階段或完整地參與設計和生產兩個階段的合格評定活動。如果指定機構參與生產階段的合格評定程序,則指定機構的編號應置于“CE”標志之后,但依據一些規定,“CE”標志之后也可能沒有參與合格評定的指定機構的編號。有時可能不止一個指定機構參與生產階段的合格評定工作,這時可能有不止一個適用指令,在這種情況下,“CE”標志之后會有幾個編號。
CE標志及其指定機構的編號也可在其他國家加貼即如果產品是在歐洲的某一指定機構依據指令的要求在該國進行的合格評定活動,則“CE”標志可在這個國家加貼 。
CE標志是表明產品符合歐洲指令(取代所有國家法規)的**標志,這就意味著“CE”標志應取代所有符合國家法規的標志(如德國的GS標志)。成員國應將“CE”標志納入到其國家法規和行政管理程序中。產品上可加貼其他標志,但必須滿足下列條件:該標志具有與“CE”標志不同的功能,這該標志提供了其它附加的價值,例如指令未涉及的環境問題。加貼的是不易引起混淆的法律標志,如制造商保護性商標等。這些標志不得在含義或形式上與“CE”標志產生混淆。